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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通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改变用途)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房屋、救灾等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消防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机构承担本辖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消防机构确定并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抽查,由其共同的上级消防机构管辖。

  第五条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国家技术标准实施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或者备案的,按照原审查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消防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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